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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碳神州云 | 核算范围与碳足迹

作者:威士丹利发布日期:2024-07-17453 人已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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碳关税机制的设计存在多个维度,其中最基本的要素,是碳排放的核算口径,即核算范围。按照世界资源研究所(WRI)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(WBCSD)自 1998 年起开始逐步制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标准,即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(GHG Protocol)》,存在三种核算范围:

 

范围 1:直接温室气体排放。来自公司拥有和控制的资源的直接排放,包括燃用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,以及工业过程和现场制造过 程中释放的温室气体。 l

 

范围 2:企业外购能源(包括电力、蒸汽、热和冷能)产生的间接排放。其中,外购电力是其最大的间接排放,除了受企业用电量的影响外, 还与发电的电源结构有关。如果企业所用的电量中,非化石能源占比较高, 6 则间接排放也较低;反之如果所用电量主要由化石能源发出,则间接排放 也更高。 l

 

范围 3:企业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(不包括范围 2 的 排放),具体包括外购原料的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、职员通勤和差旅过程中的排放、产品销售和运输过程排放、废弃物运输和处置排放等。

 

 碳成本会沿着价值链向下游传导,因此对碳成本差异的全面修正理论 上需要核算范围 1~3 全部的温室气体排放。但由于范围的核算难度大、 成本高,并且在高度全球化的产业链分工模式下,甄别单一来源国的排放 几无可能,因此实际的政策讨论中均以范围 1 和 2 为主要目标。但也有部 分国家提出进口高碳产品需要披露碳足迹(Carbon Footprint)核算证明。

 

 根据联合国环保署(UNEP)的定义,碳足迹指的是指一项活动或产品的 整个生命周期中,直接与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,即从产品(或活动 所涉)原料开采与制造、组装、运输,一直到使用及废弃处理或回收整个 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。碳足迹的核算范围与范围 1~3 的总和基本一 致。部分经济体通过要求进口产品披露碳足迹证明,并对碳足迹超标产品 征收调节费用,如日、韩现有政策,也会形成非关税气候壁垒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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